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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挑選裝修公司,大數(shù)據(jù)來幫你!

鐵錘從天而降砸死路人 裝修高空墜物如何擔責?

來自:morkh.com日期:2015-04-29 10:40:14
重大責任事故一般情況下追究的責任是在安全生產(chǎn)中起到管理者的人,如果是正規(guī)的裝修公司,裝修公司具體項目負責人承擔一定責任;如果是一個沒有資質(zhì)的施工隊,那么施工隊的包工頭和業(yè)主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因為在其中起到了一個管理者的作用,如果是業(yè)主個人找的人來施工,那么業(yè)主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

-相關案例

裝修工人觸電身亡

演員高虎補償35萬

2012年3月25日,工人陳虎廷在北京朝陽區(qū)十八里店觀筑庭園別墅區(qū)內(nèi)施工時,踩到高壓電線不幸身亡,別墅業(yè)主是高虎。

該案經(jīng)北京朝陽法院調(diào)解結案。法院判定陳虎廷死亡一事,高虎并無任何責任。但高虎考慮到原告家境,自愿補償其35萬元。據(jù)《京華時報》

無資質(zhì)裝修隊工人墜亡

房主和包工頭都負責

2012年1月12日,無資質(zhì)裝修隊工人王某在裝修別墅一樓吊頂時,不小心摔下受傷。2月10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隨后,死者家屬劉某、王某將廖姓別墅主人和裝修承包人、分包人羅、程、周四人告上法庭,索賠56萬余元。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共計411056元。據(jù)《成都商報》

-提個醒兒

裝修找“游擊隊”出事了房主“兜底”

廣東濟律本律師事務所主任袁英軍律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同時,住建部《住宅室內(nèi)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規(guī)定,裝修人委托企業(yè)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zhì)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yè)。當您家中面臨裝修時,盡量不要選擇無資歷的路邊“游擊隊”,否則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或發(fā)生事故后,可能索賠無門,遭受巨額損失,得不償失。

高空墜物,如何擔責?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繁榮發(fā)展,我們身邊的高樓大廈如雨后春筍般拔地而起。但與此同時,高空墜物已成為危及市民生命及財產(chǎn)安全的重大隱患。近三年北京市各級法院受理的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呈高發(fā)態(tài)勢,防盜窗、空調(diào)室外機、廣告牌,這些我們司空見慣的建筑物外懸掛物、擱置物都可能成為引發(fā)糾紛的“元兇”,輕則毀財重則傷人,亟待引起重視。

1.房東租客,誰來擔責

案例:被告一周某承租被告二某公司的房屋從事經(jīng)營活動。周某與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對建筑物進行管理及維修保養(yǎng)。事發(fā)當日市民姜某步行至該房屋附近時,周某在屋頂鋪設的石棉瓦被風刮落,砸中姜某頭部,造成其重型顱腦損傷。周某被訴后抗辯認為,其曾因屋頂破損向公司管理方報修,管理人員告知其還不到統(tǒng)一維修時間,讓其先自行維修,因此在屋頂鋪設了石棉瓦;某公司則否認周某曾報修,就以上情節(jié),原告姜某均無法舉證。

法官解析:本案中既有實際使用人周某,又有所有人某公司,二者之間究竟誰來擔責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本案中,周某作為涉案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其不當鋪設石棉瓦的行為是造成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某公司對該建筑物負有維護責任,其在房屋發(fā)生破損后未及時修理、在周某不當鋪設石棉瓦時未予及時制止并排除隱患,以上過錯是損害發(fā)生的間接因素。因此,周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承擔主要責任,而某公司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提示: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高空墜物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屬過錯推定責任。訴訟中,受害人只需要證明損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舉證責任,若加害人不能舉證自己沒有過錯,即推定其存在過錯并應承擔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建筑物多個權利人之間往往存在責任分擔問題,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承擔維護保養(yǎng)義務的主體,避免糾紛發(fā)生后內(nèi)部責任無法明確。

2.極端天氣,能否免責

案例:原告白某入住一招待所,將自己的轎車停在招待所停車場內(nèi)。第二天早上,白某發(fā)現(xiàn)汽車被招待所樓頂?shù)袈涞奶柲芗療崞髟覊?。白某與招待所協(xié)商賠償事宜遭拒,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招待所賠償維修費及公估費5萬元。經(jīng)查,事發(fā)當晚,招待所所處地區(qū)遇強對流天氣,最大風力達八級。招待所認為,八級大風是導致集熱器墜樓的主要原因,此極端天氣屬于不可抗力,因此招待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解析:本案關鍵在于當晚的八級大風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這一免責事由。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外力。本案經(jīng)審理認定,招待所所處地區(qū)在該季節(jié)時有暴風天氣,且案發(fā)當天氣象部門已發(fā)布大風預警。因此,招待所應當能夠預見大風可能帶來的太陽能集熱器墜樓風險,并及時采取加固措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此,當天的八級大風不構成不可抗力,招待所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惡劣天氣能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結合侵權地氣象特點進行判斷。在氣象學和交流通信極為發(fā)達的今天,一般的惡劣天氣均可得到預警,侵權人以此為由主張免責往往難獲支持。惡劣天氣極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懸掛物、擱置物掉落的風險,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負有維護義務的人對惡劣天氣要特別注意。一方面,購買放置于室外高處的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氣象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設計安裝及施工;另一方面,在發(fā)生極端天氣情況時,應對室外的懸掛物、擱置物采取臨時加固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提示風險,或可減責

案例:劉某為小區(qū)住戶,由于該小區(qū)內(nèi)停車位緊張,一直將自家汽車停放在小區(qū)附近涉案建筑物西側的空地上。某日夜間大雨,涉案建筑物上懸掛的廣告牌墜落砸在劉某車前部,造成車體多處受損。劉某多次向建筑物所有者某投資公司索賠不成,起訴至法院。某投資公司主張該空地禁止停車,并且已對雷雨天氣進行了提示和預警,劉某車輛受損完全是其個人過錯所致,某投資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查,某投資公司在涉案建筑物西側墻體上張貼有“此處禁止停車”及“雷雨天氣請勿靠近”的告示。

法官解析: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某投資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能否因此免除賠償責任。劉某將車停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識的空地上,其不當停放的行為是損害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雖然某投資公司設置了禁止停車和警惕雷雨天氣的告示,但經(jīng)查該空地確實長期有車輛停放,某投資公司應當預見到廣告牌一旦脫落可能造成車輛受損,但卻沒有對廣告牌進行定期維護,對損失的發(fā)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某投資公司在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提示:高空墜物糾紛往往涉及多個責任主體,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盡量排除安全隱患的同時,應當盡到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司法實踐中,此舉往往可以減輕建筑物權利人承擔責任的比例。與此同時,市民對高空墜物的風險也負有與自身認知能力相符的注意義務,在有危險警示、特殊天氣等情況下,注意義務標準也會相應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

4.主體不明,推定擔責

案例:郝某加完夜班回家,路過小區(qū)一幢居民樓時,一只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在了他頭上,當場昏迷倒地,隨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搶救。經(jīng)過39小時的手術急救,花費14萬余元的醫(yī)藥費后,郝某脫離了生命危險,但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基本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該事件經(jīng)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為,郝某遂將位于出事地點樓宇的開發(fā)商及一層以上24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自己的醫(y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費用共計17萬余元。

法官解析:在加害人不能確定的情況下,高空墜物受害人的損害如何得到救濟一度是爭議較大的熱點問題。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明確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該類案件中,使用過錯推定原則,即需要由可能造成損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如證明當時家中無人或沒有使用煙灰缸的可能等情節(jié),否則即需要與其他“嫌疑人”分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立法目的在于救濟受害人和預防高空拋物。的確,在該類糾紛中建筑物使用人不一定是實際侵權人,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將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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